| 关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
| 2006-08-21 |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考虑到我国已经批准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因此该护照法中相应规定,自护照法实施之日起(2007年1月1日起),对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予以换发或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护照法实施后,颁发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10年。 2、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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